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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研究方面的论文
----互联网金融犯罪急需刑法应对
互联网金融犯罪既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涉嫌的犯罪,也包括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的犯罪。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不断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洗钱等犯罪形势严峻。互联网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作案方式与互联网金融业态相适应,智能化、隐蔽化特征较明显;影响范围广、消费者权益救助难;行为人的行为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相伴随,司法认定边界模糊;证据存在形式隐蔽、取证难度大等。
刑法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在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给金融犯罪网带来冲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新的形式,超出了刑法条文所涉及的罪网范畴,如有关金融衍生品犯罪形式等。如果仅从违反金融法规的角度去评价刑事责任,局限于已有金融犯罪的罪名,往往无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
对金融犯罪认定模式产生动摇。金融犯罪采用“定性十定量”的定罪模式,通过对结果的量化认定实现金融违规或不法行为的分阶次处罚。具体来说,就是以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损失数额是否巨大为依据进行处罚。但互联网金融犯罪涉案数额大、被害人分散,要求有具体的损害后果(即数额),无形中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立法滞后难以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面临诸多风险,加之互联网金融监管尚处于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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