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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体会
近年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实行“三项制度”,坚持“四种做法”,建立“四大机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实行“三项制度”,强化任前考察
为了加强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断探索,把对拟提请人大任命的法检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干部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前考察的必经程序,真正做到知人善任。一是实行任前综合考察制度。县委在提名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充分听取人大党组意见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一改过去仅凭提请人员简单介绍拟任命人员情况即进行表决的做法,凡有人事任免议案的常委会会议,会前常委会都通过派员参与或委托组织部门深入拟提请任命人员单位和人大代表、群众当中,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广泛了解其工作经历、主要政绩、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执法执纪等,并及早将提请任免文件等相关材料送达人大相关工作机构,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知情,未经任前综合考察的干部一律不予上会。二是实行任前考试制度。常委会制定完善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对考试组卷、监考、评卷及考试成绩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凡“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考宪法、人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两院”工作人员以考专业法为主,考试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会议研究。三是实行任前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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