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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设立“三农法庭”经验汇报材料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古希腊哲学家、数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并不是没有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的“协和”或“和解”。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如何立足审判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年来,我院立足实际,把设立“三农法庭”,公正高效审理“三农”案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措施,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障党和国家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设立“三农法庭”的成因
近几年,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权属纠纷和坑农害农等涉农案件随之增多,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稳定。2012年年初,我院党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设立了“三农审判庭”,在执行局设立了“三农执行庭”,在11处派出法庭设立了“三农合议庭”。“三农法庭”由一名副庭长和两名审判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审理和执行涉农案件,在副庭长室悬挂“三农法庭”牌子,确保人员、场所、措施三落实。
(一)设立“三农法庭”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党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摆在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提出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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