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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司法警务工作面临“四难”
目前,湖南全省法院设有1个司法警察总队、14个支队、132个大队(含3个铁路法院大队),共有授衔司法警察1909人、聘用(聘任)制司法警察868人。该院经调研分析,司法警务工作面临“四难”:
一是岗位权责不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但实践中,司法警察不仅要从事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警务工作,又要兼任法庭记录、文书送达、机关综治、公务用车驾驶等工作,还要参与联合执法、法制宣传、党委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招商扶贫等非警务活动,违背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法定性和专业性,助长了滥用警力的不良现象。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复杂的形式,对司法警察在必要情况下使用警械等具体操作缺乏相应规定,导致从事执法工作存在困惑,如在处理闹访事件时,是否有权使用警械、强制带离现场或搜查身体等方面做法不一,存在争议。
二是队伍建制不完善,管理难度较大。一方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尚未对司法警察部门的机构级别、领导职数作出规定,全省法院司法警察机构职级职数不统一。全省法院14个支队有3个是副处级,11个是正科级;132个大队有4个是正科级,少部分是副科级,大部分是股级,与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为院党组成员的机构建制相比相差甚远。另一方面,司法警察双重领导体制优势未有效发挥,上级警务部门对下缺乏有效管理手段。目前,对下管理手段主要是接受下级主要负责人任免的备案。虽然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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