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发明专利新颖性

投稿人:木易 发布时间:2016/1/25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41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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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在权利本位的时代,权利是法学的基石性范畴,一部具体的法律制度,就是围绕着权利的获得,内容,保护方法,救济手段等方面展开的。而专利法,也正是围绕着专利权的获得,内容,保护方法,救济手段等方面来展开的。那么,怎么样才能获得专利权,或者说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而新颖性在专利审查程序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也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想尝试着从发明专利新颖性制度入手,加以分析,尝试着去理解专利制度背后的一些东西。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新颖性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艰涩难懂的内容。然而,进一步考量新颖性制度为什么是这么设计的?可以揭示出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利益平衡。以下就是对新颖性判断中的一些分析:  

  1.为什么规定新颖性而不是独立完成某一项技术方案作为授予专利的基本条件?  

按照专利制度的传统理论“契约论”的观点,专利是国家和发明人之间签定的一项特殊契约,根据这种契约,发明人公开他的发明内容,国家则对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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