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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xx县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缓解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压力,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他们手中,根据省、市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帮扶对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二、帮扶范围全县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是由于疾病、残疾、工伤、子女教育或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含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困难农民工,下同);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三、帮扶标准及时间(一)生活帮扶1、帮扶标准(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帮扶300—500元;(2、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因下岗失业、单亲、工伤致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帮扶300—500元;(3)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患残疾病等,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帮扶500—800元。2、帮扶时间困难职工可随时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2015年10月15日前上报县帮扶中心,逾期不报视同放弃。住院单据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650元(含)医保政策范围自付部分在2000元(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650至800元(含),医保政策范围自付部分在3000元(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800元(含)以上,医保政策范围自付部分在5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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