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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四种:x.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针对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综合民法、合同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规、程序法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x.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该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该法具体内容包括:(x)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x)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x)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未规定刑事责任。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xxxx年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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