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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集司纪发〔2001〕9号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2001)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第三条信访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第四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及时逐件拆阅、登记、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控告(申诉)信件处理单》(附表一),及时处理。第五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就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案发时间、地点、违纪事实、结果等,如实记录,填写《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来访(电话)举报登记表》(附表二),及时处理。第六条对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纪委领导同意,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第七条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一、对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本办法及以后各实施办法规定中,领导人员均指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正副经理或行政正副职、三总师、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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