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兴平市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的考核和评分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传办”,设在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考核和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考核对象主要为各镇办、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和落实、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情况。年度考核评分实行计分制,市年度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基本分为100分,并分别设有加分和减分项目。
第五条年度考核评分时间自上年12月20日至本年12月20日。
第六条各镇办要在当年12月10日前对照所附《兴平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自行组织自评,并在12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书面报送市打传办。
第七条市打传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镇办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特别严重的,要提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黄牌警告。市打传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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