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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及物资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财产500元、专用器材8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具体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汽车、家具、会议桌、办公桌、文件柜、空调、电视机、录像机、音响、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照相机、复印机及相互配套的设备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在理事长统一领导下,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及核销工作。
三、实行固定资产实名登记制度。办公室财会人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负责固定资产台帐的登记。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要严格报批程序。购置大宗设备等固定资产,须经过有关股室申请、理事会同意,理事长审批后,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五、各使用人员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并负有保管责任,对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六、对故意损坏、擅自外借或专人保管遗失的固定资产,照价赔偿。
七、使用人员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要做好资产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八、每两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增值核算和减值处理。对已经过时、无法使用或不便于使用、有新的代替、给管理带来负担的固定资产,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核销,切实做到固定资产管理严格,使用合理、高效,防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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