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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机制体制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市纪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作为一项政治责任,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落实“两个责任”,核心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厘清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履职尽责、守土有责;重点是健全完善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和监督有力、制约有效、问责到位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实现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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